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学院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理经费支出需在预算方案确定的范围内,有内容完整、印章清晰的合法票据和支出清单等必要附件,在报销凭证上如实填报用款事由和项目,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经费(除人员费)支出3千元以下(含)的由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3千-3万元(含)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的需报学院院长审批。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员费(包括校内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发放,3万元以下(含)均需分管院领导签批,超过3万元的需学院院长审批。
设备购置支出3千元以上的,分管院领导签批即可。
凡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的支出事项,报批前应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凡遇到签字领导不在学院而急需支出的特殊情况,一般应由需签字领导本人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其他在校领导代签,或通知财务处先行办理,待签字领导回校后由经办人办理补签手续。
第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分类管理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院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种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一)在职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基础性绩效、部分奖励性绩效,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报批,教学类奖励性绩效由教务处核定报批,科研类奖励性绩效由科技处核定报批,财务处据实列支。校内人员的各类劳务支出,评审费按照校内评审费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劳务费发放时需提供劳务说明、清单等劳务费发放依据。
(二)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报批,交财务处发放。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及其他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支出,由人事处扎口管理,按规定标准核准签批后送财务处扣缴。
(四)在职职工医疗费。报销由医务室负责人审核,按审批权限进行签批。2万元以下(含)的住院治疗借款,授权医务室负责人签批,2万元以上的,按照审批权限进行签批。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分类管理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院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凡纳入省财政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商品,原则上应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若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部门可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另行采购。
(一)办公费反映学院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支出从各部门办公费预算列支。
(二)差旅费反映学院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补助费以及探亲费、来校报到大学生车费等。支出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及差旅费支出指南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3千元以下(含)的差旅费报销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职能部门的差旅费由学院办公室扎口管理,教学部门的差旅费从二级管理经费列支。出差乘坐飞机的应按规定购买公务机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和学院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指南执行。因公出国(境)需事前申请,填报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外事办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院所有因公出国(境)活动费用报销由外事办扎口管理,因公出国(境)所有材料由外事办审核并存档,外事办负责人在确认出国(境)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合规的基础上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到财务报销时只需提供签批的报销单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即可。公务出国机票应符合省公务机票采购有关规定。
(四)公务接待费反映学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事接待)费用。支出公务接待按照省委省政府、财政厅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公务接待费支出指南执行,外事接待参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招待费由学院办公室扎口管理。接待部门收到公务函件,应及时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交学院办公室报批。报销时需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必要附件。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学院公务用车的各类开支。支出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和学院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南执行,由学院办公室扎口管理。各部门的一般公务活动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以公共交通报销为主,费用从各部门交通费预算列支,报销时提供乘车票据,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单。保留的公务车辆实行用车审批制度。
(六)会议费反映学院组织召开会议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各类费用。支出按省委省政府、财政厅和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及会议费支出指南执行,由学院办公室扎口管理。会议需进行事前预算审批,由主办部门或专项组提出会议费预算申请,填写会议费预算审批表,再由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时需附该表和合法的票据、承接会议单位出具的结算清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必要附件。
(七)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支出按学院进修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费支出指南执行。职能部门的培训费由人事处扎口管理,教学部门的培训费从相关二级管理经费列支。培训前需填写进修任务书明确培训目标,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总结,由部门认定培训所需经费后,带齐培训通知及相关资料、凭有效票据到人事处按规定登记和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八)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支出从各部门的劳务费预算列支。专家评审、讲课、咨询费参照省财政厅、组织部等部门的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的标准核算支付。其他劳务费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情况据实合理发放,发放时需提供劳务说明、清单等劳务费发放依据,并代扣代缴其个人劳务税。
(九)专用材料费反映学院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十)维修(护))费反映学院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支出从维修(护)费预算列支。维修(护)设备由国有资产处扎口管理。维修(护)工程由后勤服务中心扎口管理,按照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使用部门负责需求描述、项目设计与项目概算,后勤服务中心配合参与开展立项。完成立项后,国有资产处协调使用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同时成立项目建设组和验收组。报销时需提供招投标资料和合同原件(首付款)、工程监理签单或材料出入库单(进度款)、审计认定单(尾款)。
(十一)其他交通费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支出按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科研经费由科技处扎口管理,科技处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预决算管理及经费使用监督工作。科研经费支出根据省政府、教育厅及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工会经费按照学院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按季度提取,划拨到工会经费账户由工会主席签批使用。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费由科技处扎口管理,加入社团、协会后需到科技处备案,支付会费时需提供会费缴纳通知,由科技处签批。学院托收的各项公用经费,如水、电、邮、气、通讯、网络、税金等由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核销。经营户的营业款结算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核。
第六条 离退休费支出管理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由人事处核定,财务处统一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社保统一发放,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等由人事处核定,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 社会福利和救助支出管理
(一)离退休人员、学生医疗费。医疗费报销由医务室负责人审核,按审批权限进行签批。
(二)子女学费、托儿费、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医务室负责人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批,送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其他慰问性支出(抚恤金、救济金等)由人事处扎口管理,核准报批后送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助学金支出管理
助学金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筹分配管理。助学金分为发放基金和学生活动费两部分,发放基金每年按照不低于事业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使用,学生活动费依据学院每年的预算合理安排。助学金发放从各部门的学生发放项目列支,均需转账到学生的银行卡中,不得发放现金。学生活动费从各部门的学生活动项目列支,报销时需提供活动内容、购物清单及正规发票。
第九条资本性支出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支出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后勤服务中心扎口管理。报销时需提供招投标资料和合同原件(首付款)、工程监理签单或材料出入库单(进度款)、审计认定单(尾款)。
(二)固定资产(设备、家具、图书、车辆、信息网络)支出按照资产配置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教学设备、教学家具由教务处扎口管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国有资产处扎口管理,图书、信息网络由图文信息中心扎口管理,车辆由学院办公室扎口管理。报销时需提供采购立项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验收材料、合法票据及固定资产入库单。
(三)无形资产(主要指软件类)购置支出,教学部门的纳入教学设备预算支出,职能部门的纳入办公设备预算支出。
第十条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必需按预算内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支出应围绕绩效目标,体现绩效管理要求。
(二)项目经费中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规定执行。
(三)项目经费中的资本性支出,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个人借款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学院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
1.备用金,各分院每年借款不得超过5千元(含),车队每年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含),由车队负责人统一办理。
2.招生费,按需求核定。
3.出国人员的个人借款,按需求核定。
4.住院治疗费,个人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需凭医院住院处催款单续借。
5.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长审批可酌情考虑。
个人借款需在借款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冲账,且不得跨年(出国未归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管理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或按规定进行其他零星采购时,原则上用公务卡透支消费,并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办理报销。
(二)在同一单位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需由财务处办理转账支付,个人不得自行垫付。
第十二条 党费支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执行。团费支出根据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团费收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处有权对任何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有权抽查财务报销凭证,发现违反规定的,有权追回报销款项,并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各院办公司,按照院办公司报销的具体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签字管理办法》(南信财【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