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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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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77月修订)

  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1.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病假需有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者未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六周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如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的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内容和程序按照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按照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进行电子学籍注册,且此信息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在1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缓缴、减免、申请助学贷款,在完成相应手续后给予注册;若缓、减、贷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并办理手续后给予注册。学校会按照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1.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年学分制

1.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2.学分与课程课时的折算办法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基本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4.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鼓励个性化学习,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生要完成规定的拓展学分或选修学分。拓展学分或选修学分除了可以通过相关课程获取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活动获取:

1)代表学校参加院外各种竞赛获奖;

2)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之外的技能证书;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 去与学校有相关协议的开课学校跨校辅修专业或选修课程,考核合格;

5)在校内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考核合格;

6)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7)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

8)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

相关活动的成绩、学分认定标准以及成绩记录等内容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辅修专业管理、网络课程学习管理、创新创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所有课程,考核合格,获得应修学分,升入下一级学习。如不能如期完成课程考核,学生须降级、留级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必须依据该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或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各门课程采用结构成绩制,即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由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考勤、作业、课堂提问、实践环节成绩等)等多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构成。

课程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课程总评成绩的结构比例,经教学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档制计分;百分制与五级制计分制换算标准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百分制与两档制计分换算标准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总评成绩要强化过程考核,根据课内教学、身体素质、课外体育锻炼和早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针对残疾等弱势群体学生开设康复保健课。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的缺交量达学期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教学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任课教师须在考核前一周内将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各教学部门教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和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在课程所在教学部门教务办备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记录,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学校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十七条  补考和重修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1.补考是因学生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校提供再一次检验学习成效的考核,一般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初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参加补考:

1)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

2)已完成课程学习且办理了缓考手续。

2.重修是学校为学生提供再次学习的机会,安排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进行重修后才能参加课程考试:

1)补考后仍不及格;

2)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

3)违反考试纪律,给予纪律处分,并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3.补考、重修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4.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拿到毕业证的,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安排一次毕业后补考。

5.毕业后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结业后,学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后进修。

第十八条  学校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学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会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各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和措施依照学校诚信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1.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条  课程选修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在本校申请选修本专业的其他课程或者跨校选修课程。具体选修事宜按照学校课程选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经达成课程学习目标的,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2.在校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后,可按照国家规定免修并免考军事训练、军事理论、体育、毕业实习课程。

3.留级学生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准免修。

  1. 学业预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2.学生各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后,累计不合格课程数超过五门。

学业预警通知书由各教学部门负责通知下达给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第一学期课程经补考、重修后,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年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当学年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者。

4.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允许留级二次,最后一学年不予留级。

  1.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满足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有1次申请转专业机会。

1)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2)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4)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5)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2.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后进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时申请。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依照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理由及程序依照学校转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入我校学生,依照规定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


  1.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学制3年的基础上,增加3年;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经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因伤病、创业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的具体实施细则依照学校休学与复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除休学创业)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一般以1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依照学校休学与复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在休学期满后一个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若复学后该专业停止招生,征求学生本人意愿,按照考核程序,安排到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1.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留级超过2次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其他情况退学者,教学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核实,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学生本人签收;

2.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1.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在解除察看期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须发肄业证书,对于不满一年者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满足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门、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1.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给予变更。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业证书管理按照学校学业证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行,原《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